信息类别: 调查征集与反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0-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8902

【意见征集】关于《德安县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0-2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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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作安排,我局牵头起草了《德安县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023日至2025年1123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deangxj2019@163.com,联系电话:07924666820。

附件:《德安县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征求意见稿)

       德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23日


德安县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响应县委、县政府关于制造业攻坚的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全面落实“5210”工作目标,精准聚焦工业发展重要领域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德安县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

一、项目推进类

1.固定资产投资奖(责任单位:商务局、科工局、高新区财政局

1对符合我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新投资租赁厂房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并规后,根据项目当期新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给予6%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符合我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购地新建(含购置厂房)制造业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的,根据形成固定资产总额(以购地、新建厂区建筑物的发票为准,不含装修)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并规后,根据项目当期新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给予6%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若购置“腾笼换鸟”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以购置款发票额为准)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另在厂区内新建建筑物,按照购地新建项目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并规后,根据项目当期新生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给予6%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技改升级奖(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审计局)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万元及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统计库,资金为企业自筹,项目已完成备案且技改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导向,项目已竣工投产,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按技改投资额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央、省、九江市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其奖励比例不足20%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各级财政合计奖励比例最高不超20%。(固定资产投资额以购地、新建、改建、扩建厂区建筑物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发票额为准,不含装修)

3.服务工业发展贡献奖(责任单位:科工局)

对纳入全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场推进活动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如在全市现场推进活动中排名1-5名时再对企业增加10万元奖励,排名6-10名时再对企业增加5万元奖励

二、发展贡献类

4.企业规模奖(责任单位:科工局)

1)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其中月度升规企业,奖励5万元。

2)营业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对上年营业收入0.5亿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本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奖励1万元;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3亿元(不含)的企业,本年营业收入增长25%以上的,奖励3万元;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5亿元(不含)的企业,本年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奖励5万元;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10亿元(不含)的企业,本年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上年营业收入10亿元-20亿元(不含)的企业,本年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的,奖励20万元;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本年营业收入增长5%以上的,奖励30万元。

5.外贸出口奖(责任单位:商务局)

对生产型外贸企业当年货物贸易总额(具体数据以海关通报为准,下同)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3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6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企业,奖励3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超过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80万元。

6.外资现汇奖(责任单位:商务局)

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现汇进资和增资扩股,凡在我县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企业实现现汇进资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同一企业可跨年度累计,晋级补差)。

7.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科工局)

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80万元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奖励50万元。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20万元。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奖励0.2万元。

三、数字赋能类

8.软件信息服务业奖(责任单位:发改委、科工)

对本土企业中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榜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的数字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

9.数字化转型行业标杆奖(责任单位:科工、财政局)

对于首位产业中具有一定信息化基础、较强改造意愿和行业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业企业,建设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WMS(仓储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智化设备改造升级,进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申报并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并接入江西省工信厅认可的行业平台,根据企业投入的软硬件购置价的30%予以补贴,其中硬件补贴比例不超过3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0.数字化转型基础提升(责任单位:科工局)

L3级(不含)以下入企诊断的企业,按每家企业不高于1000元标准对企业和诊断服务商进行奖励,鼓励服务商做好诊断工作。支持实际处于数字化发展水平等级L1、L2的制造业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基础升级,对其升到L3级及以上的企业,按每家企业12000元标准对企业进行奖补;对数字化发展水平等级L3级的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至L5级的,按每家企业15000元标准对企业进行奖补,奖补时间为2年。

11.制造业数字化标杆奖(责任单位:科工局)

对获得国家数字化转型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标杆(5G+工业互联网示范、案例、大赛奖励等)的企业和工业互联网平台,根据奖项质量,最高每家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级“数字领航”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小灯塔”“数智工厂”等省级标杆(5G+工业互联网示范、案例、大赛奖励等)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2.两化融合示范奖(责任单位:科工

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的:A级奖励10万元,AA级奖励15万元,AAA级及以上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标杆企业的,奖励5万元。

四、科技创新类

13.科技创新企业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当年奖励20万元。当年备案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0.2万元。

2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独角兽企业的,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奖励8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奖励4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瞪羚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瞪羚企业的,奖励10万;首次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潜在瞪羚企业的,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潜在瞪羚企业的,奖励5万。

3)对产品入选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入选产品奖励20万元;对产品入选《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入选产品奖励10万元。

14.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发改委、人才办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2)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载体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在上级各类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3)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统计局认定的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

15.研发投入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局)

按国家统计局核准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数额的1%给予奖励。设立规模档次奖励,认定数在800万-1500万之间的另奖励3万元(含800万元),认定数在1500万-3000万之间的另奖励5万元(含1500万元),认定数在3000万及以上的另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资金200万元封顶。

16.研发中心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局)

对我县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或内设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

1)研发认定数在2000万元(含)以上,按国家统计局核准企业研发费用为准。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20人,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头人原则上要求博士或高级职称以上。上述人员须与研发中心或其所在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3)累计购置的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研发中心用房不少于600㎡。近2年购置且用于研发中心的设备可纳入计算。

五、绿色高效类

17.亩均效益奖(责任单位:科工局、高新区)

依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获得“A类”的规上企业,结合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等情况,评选10家“亩均效益奖”企业并奖励5万元;同时结合企业发展、社会贡献等情况,评选产生“优秀企业家”10名,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1万元。

18.绿色发展奖(责任单位:科工局)

对首次荣获国家能效领跑、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奖励30万元首次荣获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项目(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零碳工厂等)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全省绿色工厂分级评价并获得G2等次以上的,再次奖励5万元。省级、市级节水标杆型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荣获省级、市级节水型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

六、品质提升类

19.企业创品牌奖励(责任单位:市监局)

对企业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奖励15万元;新获得马德里商标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5万元;新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的,奖励5万元;新获得江西省绿色生态产品认证的,奖励2万元。

20.知识产权奖励(责任单位:市监局、财政局、金融办、科工局)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直接或间接质押贷款,以其贷款发放时点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0%予以贴息,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评估费按实际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2)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奖励。县内企业引进购买本县外发明专利(所有权),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企业每件发明专利一次性专利引进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的专利引进奖励总额不得超过6万元。对经本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企业专利转移转化数量奖励(出让、受让、许可、被许可),累计在5件以下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累计在5件以上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4万、3万和2万。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5万、4万和3万。对获得高价值专利培育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七、要素扶持类

21.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科工局、高新区、财政局)

1)财园信贷通。企业自愿申请,通过“财园贷”责任单位推荐,由合作银行进行审核,报县“财园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无抵押贷款,其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内,中型企业1000万元以内。

2)科贷通。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贷款为一年期,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七、附则

1.本奖励方案仅适用于在县内纳税的实体工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发展贡献类奖项中(不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矿山资源型开采、加工企业只发奖牌、不发奖金。

3.本奖励方案每年执行一次。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提出推荐名单及金额(不含补贴类资金),报科工局汇总县应急管理局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县生态环境局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县人社局对因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连续3个月以上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县委信访局对存在信访事项查证属实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化解,存在赴省、进京走访信访事项的情况和因信访问题产生负面舆情情况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科工局将拟定的奖励建议名单和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4.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当年同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潜在、种子)或瞪羚(含潜在)的企业可以重复奖励)。企业获得奖金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企业实缴税收县级财政留存部分。每年在县委、县政府召开的经济工作大会上,集中表彰奖励对德安工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5.本奖励方案所涉及各奖项的考核数据,以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营业收入指企业应税销售额。

6.本奖励方案科工局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奖励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奖励方案为准。如施行过程中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奖励方案也作相应调整。

7.本奖励方案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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